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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眼视光执业管理协会章程
AOMA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法定中文全称: 亚洲眼视光执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Asia Optometric Management Academy(英文缩写:AO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亚太区内乃至国际的从事眼视光执业的专业人士和管理人士为主,以及相关的眼科学,眼视光学,眼镜验配、眼视力保健等专业中从事研究开发,制造加工,商业贸易,临床服务,行业管理,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的团体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并依法注册的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成立于2019年5月1日,注册登记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住所设在香港湾仔骆克道194-200号东新商业中心18楼。批准日以批准机构批核为准。

 

第四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和发展的需要在亚洲区内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得超越总会的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二章 宗旨与目标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

 

1、以优秀的专业人才和先进的执业管理经验,推动世界视光理事会所倡导的国际眼视光专业管理和执业模式在亚洲的普及和发展;为区内的视光执业水平的提升提供指引。

 

2、构建国际同行评议的交流平台,积极发挥视光产业的协调、组织,规范、评议,交流,合作等行业平台作用;

 

3、促进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业水平的提升;认可执业人士的专业地位。

 

第六条 本会的发展目标为要建成亚洲区乃至国际视光领域内都较有影响力的产业发展协作平台,以及较高行业认受性的独立执业管理认证机构。

 

第三章 服务与项目管理

 

第七条 本会根据行业需要,开展各类服务和活动项目,包括(并不仅限于):国际交流、教育与培训、认证评议;企业发展协作服务;协助社会,政府提供行业管理的咨询顾问服务;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服务等。

 

第八条 本会的服务项目的实施原则:

 

1、本会的各项活动项目必须符合注册地和实施地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凡是以本会的名义和冠名进行的项目,必须向本会进行立项申请,得到本会的授权或批准后才可开展。

 

3、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项目,不从事商品销售。收入仅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服务范围内的项目实施和协会日常行政开支,盈余不得在会员当中进行利润分配;

 

4、本会开展项目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团体和会员利益。

 

5、本会项目管理的细则,将另行制定《AOMA活动项目管理条例》并以此执行。

 

第四章 会员及管理

 

第九条 会员管理概述

 

1、本会吸纳会员的原则是具有行业代表性,优秀的专业资格和丰富的行业资历。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机构会员两种。

 

2、会员范围及工作领域:以亚太区(但不限于)中进行眼视光执业为主,或与眼视光执业相关的眼科学,眼视光学,眼镜验配、眼视力保健等领域中从事研究开发,制造加工,商业贸易,临床服务,行业管理,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的个人和团体机构,如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1) 所在国家或地区合法的具有一定行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上述团体机构;

 

2) 所在国家或地区合法的具有执业资格或相当专业资格(专业人士),或从业经验丰富的上述个人(管理人士);

 

3) 自愿加入本会,遵守并拥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3、本会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包括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时,应当按照本会的管理要求进行登记注册生效。

 

第十条 会员的类别与级别

 

1、个人会员:是指业内人士,以个人身份加入本会,参与本会各项活动或管理,并享有相应权益和义务的会员。根据是否具有专业资格,分为专业会员(Professional)和产业会员(Industrial)。并根据其在业内的资历,影响力及贡献,分为会士(Fellow),高级会员(Senior Member),会员(Member)三个级别。

 

2、机构会员:一般也称为理事机构,是指以机构团体身份加入并资助本会,较为深度地参与本会管理和各项活动,积极推动产业发展,并享有相应权益和义务的会员。机构会员可以推荐二~四名合资格的代表为本会的会员和联系代表。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益和义务:

 

权益:

 

1) 本会优先协调推动会员之间的学术及商务合作交流,并以行业团体名义积极向行业,政府等机构献言献策,协助并促进各地区眼视光产业的健康规范化发展。

 

2) 在社会活动中拥有本会会员称谓的荣誉;

 

3) 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或项目策划的优先或优惠的权利;

 

4) 在会员代表大会中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5)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义务:

 

1)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2)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 执行本会的决议;服从本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会的检查与协调;

 

4) 向本会提供信息和反应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数据;

 

5)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6) 按年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的失效

 

任何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将中止或终止,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本会将发出会员资格失效通知,会员已支付的会员费或捐赠将不被返还。

 

1、自愿申请退会的;

 

2、长期不履行义务,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者失去联络;

 

3、经审核发现会员申请资料作假或其他不符合会员条件的;

 

4、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或本会会员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

 

5、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企业会员或专业资格的个人会员;

 

6、带有复杂的法律纠纷并带来不良的业内负面影响的;受到所在国家地区违法惩处或有刑事行为的;

 

7、其他经本会执行委员会一致通过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的管理细则,将按另行制定的《AOMA会员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章 组织结构

 

第十四条 理事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的议事决策机构。正常情况下为每五年为一届。

 

1、理事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发起人、创会成员、理事成员、所在区域的会员代表中选举或总会授权产生。各区域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可以由各区域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2、正常情况下,每届应召开一次理事代表大会。每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半数以上的理事或特邀会员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可以以远程参与或书面委托)。理事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须经参会代表的表决并过半数以上方可通过和生效。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召开,常务理事会应组织各区域理事会代行理事代表大会的职能。

 

3、理事代表大会的权责是:

 

1) 制定和审核本会章程(或涉及章程的重大修改);

 

2) 选举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

 

3) 审议会长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 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 对本会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进行商议和决议;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在本会初创期由本会发起人和创会成员选举产生,或在本会成立后,经理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务性议事和决策机构,职责是在理事代表大会会期外,代表全体理事及会员行使常务性议事和决策职责。常务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常务理事会成员成为理事会常务委员(或称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有如下职权和规定:

 

1、召集理事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执行理事代表大会决议;会期外,根据需要改选常务理事会成员;

 

3、可以根据区域性工作需要,有权批准组建区域理事会(二级议事决策机构),以增强区域性事务的议事职能;批准成立或撤销专业功能性委员会(二级管理机构)的决议;

 

4、选举,任命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主要管理人员,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员等;

 

5、指导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指导各二级机构开展工作;

 

6、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7、以上各项重大事项需要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同意通过。

 

第十六条 会长:是本会的行政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届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正常情况下,连续任期不得超过2届。(如需特别安排的续任,须经过理事代表大会80%代表成员的同意下通过。)会长一般行使下列职权:

 

1、理事代表大会时主持大会;

 

2、落实理事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

 

3、在常务理事会授权下召集,主持,领导本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4、根据常务理事会决议,提名、任命和罢免本会副会长、正副秘书长,以及各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员;

 

5、根据需要可设执行会长职务,负责配合会长开展具体工作;

 

6、代表本会签署各项法律档及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秘书处):是本会日常行政管理,项目策划和组织的执行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组织召集产生,组成人员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正副秘书长以及开展相关专业工作的会员等。行使下列职责:

 

1、在会长和执行会长的领导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开展日常运营工作;

 

2、组织制定各项运营的管理制度;策划组织本会的各类项目活动;进行会员管理;

 

3、联络,协调,管理,监督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4、根据运营需要,可授权和委托专业的管理公司进行运营和项目的管理;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二级机构:是本会根据区域与管理职能的需要设立的各类二级机构,包括:区域理事会(二级议事机构),各专业和功能性委员会,各国家和地区的代表机构或分会(二级管理机构)等。

 

1、各二级机构的设立由常务理事、或各国家地区的理事、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提议,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成立。均在常务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2、二级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涉及独立银行账户。未经总会授权,不得以二级机构名义对外签署任何协议合同,以及进行任何与收入经营或法务相关的活动。

 

3、二级机构应遵守本会章程,在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指导下,可以独立开展专业功能性和区域性的工作。

 

第十九条 运营机构:亚洲眼视光执业管理协会有限公司是本会注册的法定运营机构。并可根据业务需要,本会授权其他区域性的运营公司进行地区性运营。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一般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三名会员代表组成。可以对本会的所有决议和财务情况进行合规监督和审查。监事会无行政权和决策权,但可以在有需要时聘请第三方财务和法务机构对理事会及执行机构的运作进行审计和监督,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社团监管部门提交监督报告。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执行注册地财务法律制度,接受注册地相关部门的监督。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配备或聘用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专业资质的财务公司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

 

1、各类会员的会费收入;

 

2、本会发起或协办的项目的运营收入;

 

3、本会的相关服务收入;

 

4、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5、资产利息收入;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运营支出:用于本会行政,项目运作以及与本章宗旨相关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等非营利性事业的开支:

 

1、本会运营相关的费用,根据会长或常务理事会认可的管理规则和注册地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2、上述费用包括及不仅限于:

 

1) 与本会日常运作有关的行政管理支出(包括专职人员或劳务聘用工资,办公费用,差旅费用等);

 

2) 本会专门项目活动支出;

 

3) 相关学术研究或捐赠;

 

4) 其他合理合规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本会所有财产性盈余应严格遵守以下事项:

 

1、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盈余;

 

2、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

 

3、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会开设本会专属的银行账户,是本会法定账户,未经本会授权,其他专业委员会和分会(二级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法定运营机构(亚洲眼视光执业管理协会有限公司)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并将结果提交常务理事会:

 

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本年度业各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3、财产清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建议,可由理事代表大会,区域理事会、常务理事代表,向常务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交,经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修改并通过后的章程根据需要报注册机关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代表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理事会2/3代表同意, 或常务理事会全体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将全部无偿捐赠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公开最后的财务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及修订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注册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以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制定及最新修订公布日起生效。

 

 

 

亚洲眼视光执业管理协会

 

本次修订生效日:2024年9月1日